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&esp;&esp;她心里忽然没了底。
&esp;&esp;你自己拿着看。谢莉在桌上的文件堆里翻了翻,抽出一张纸,递给乔安,联交所和证监会一起给公司发了问询函,公司通过微信转给了我。我直接在家里打了出来,没有走邮件。现在这件事我还在和尹荷沟通,没有想好要怎么留 rerd
&esp;&esp;提到尹荷这个名字,她明显犹豫了一下,补充道:尹荷那边似乎也有点棘手的事情,这几天经常联络不到她。
&esp;&esp;乔安把问询函拿来这还是她第一次在项目结束以后拿到问询函!乍一看,格式和措辞,都和上市期间答题收到的问询函差不多。至于内容,则是针对林延举报的各个事项,要求公司给出答复和解释。
&esp;&esp;乔安一边看,一边摇头。她说:这个不关我们的事从披露的角度,我们依赖于公司提供的资料,对家律师也验证过。这是一个 reg s美国证券法 s 条例,即在非美国本土,向非美国投资者发售,可豁免在美国证监会下的注册要求。对于在美国境外的证券发售,有多种豁免美国证监会注册的条例。如果根据 144a 条例,则需要美国律师出具 10b-5 函件证明披露真实准确,没有重大遗漏。如果仅根据 s 条例,则不需要美国律师出具对于披露的意见。only 项目,我们不给 10b-5 函件,所以对披露本身也没有责任。
&esp;&esp;从道理来讲是这样。谢莉回答。
&esp;&esp;至于订单这也是公司和投行之间商量,我们只负责把他们明面上的商业条款落实。乔安说,他们的商业条款很清晰,也没有任何疑点。至于背后有没有猫腻,他们也压根没有告诉过我们。
&esp;&esp;乔安,你没明白。谢莉的声音有些疲惫,这个函本来是出给公司的,没有经过我们。是公司私下转给我们。他们希望聘用我们作为律师去回答这个问询函。
&esp;&esp;我们可以拒绝吗?乔安问。
&esp;&esp;当然。谢莉道,但是我们还在讨论,到底是接手这个任务好,还是完全置身事外好。因为我们在丰收项目上是公司律师,我倒是觉得港交所或者证监会为了验证和考察公司的回复,或许早晚也要找到我们头上。
&esp;&esp;如果我们不帮公司回答,会不利吗?乔安问。
&esp;&esp;现在还不好说。谢莉长叹,两个保荐人肯定也收到了证监会的问询函,他们的问询函长什么样子我们就不清楚了。我猜他们肯定会聘 律所帮他们回复的。
&esp;&esp;公司不打算和投行一起回复吗?乔安问。
&esp;&esp;不打算。谢莉说,而且两边投行目前都没有联络公司。
&esp;&esp;囚徒困境。乔安喃喃说道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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